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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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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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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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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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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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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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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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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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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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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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