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在本案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