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暨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各种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高艺珲上诉所提原审对高艺珲、张某甲的扶养费计算有误,高艺珲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应为我民币68205元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被害人所作出的民事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对上诉人高艺珲应得扶养费,可在分配时发放到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高艺珲其他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原审判决认定赵雪、赵齐、赵玉海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34636.67元计算有误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对赵雪、赵齐、赵玉海的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按照被扶养人实际情况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