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能够返赃,情节较为轻微,危害不大,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535.32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能够返赃,情节较为轻微,危害不大,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380.56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