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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张某因其子欠款而由其自愿承担债务,原告允许,应当视为债务转移,由新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被告张某对原告所诉债务转移的过程无异议,认可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故应当认定被告张某为债务人。被告张某辩解的不知道其子张成龙借款,因其知晓张成龙为其孙看病一事,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本人与该笔借款无关联,且无证据证明其承担责任的行为受到胁迫、欺诈,故其辩解主张不能对抗其愿意为其子承担向原告承担责任的事实,其应承担还款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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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昌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福昌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利息的约定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李某理应在原告索要借款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福昌借款本金270000元,并给付本金270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月利率2%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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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依法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否则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付某某称被上诉人冯某某向其主张债权的“借条”是虚假的,是在被上诉人冯某某的要求下在“借条”上签字摁手印,实际并未得到相应钱款,其与被上诉人冯某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付某某对于“借条”明确陈述“条上的签名和手印是我的”;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付某某称“借条”上“2005年3月30日付某某”及“2004年4月30日付某某”的签名和手印不是其本人的,只有“借条”中体现的“2018年10月20日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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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提交的证据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李淑华、任晓宇于2014年(后又修改为2015)5月9日为翁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肆万元整,开店抬款到二○一五年(后又修改为二○一六)一月还清本息一次,利息1分2厘。被上诉人李淑华、任某某于2019年2月10日再次为翁某某出具欠条,内容为:户主李淑华2015年欠翁某某人民币肆万元整,至今未还一分钱。李淑华、任某某为翁某某出具欠条(2019年2月10日)后,向翁某某索要原借据,翁某某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翁某某将2014年的借据交给处理纠纷的民警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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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明确约定“张某某向于某某借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元整(236,000.00),用房产证做抵押”,张某某在借款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从该笔借款人民币23.6万元的数额以及用自已的房照做抵押这一系列的行为,张某某做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真审视借据的内容,并能够认识到其在借款人处签名这一行为的后果。被上诉人依该据向上诉人主张还款是其自主选择的权利,现上诉人虽主张其不是借款人,是担保人,且担保的借款是20万元,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审法院依该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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