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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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