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非法狩猎活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的法定从轻情节,且本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石某某在禁猎期间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非法狩猎活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具有的法定从轻情节,且本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