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缴纳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均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殷某某、连某某在禁渔期内采用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等人捕捞的水产品数量较少,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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