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成都市某某废旧物质回收有限公司、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在吴某某和李某乙的公司中间牵线搭桥,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人在中间无任何牟利,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城建税及附加,有积极悔罪表现,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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