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联系受害方并赔偿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理;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其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芦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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