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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格某某、阿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格某某、阿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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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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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阿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阿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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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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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吉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吉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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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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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丙、阿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丙、阿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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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田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田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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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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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甲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甲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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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阿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谅解,到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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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在本案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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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寻衅滋事案)_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受他人邀约,共同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犯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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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阿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谅解,到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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