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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