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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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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刘某某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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