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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坤、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被告王坤的驾驶证、王某某的行驶证、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可以确认该交通事故为保险事故,王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某某据此,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主张其损失首先由被告大地财险滦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大地财险滦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9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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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王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占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欢苓无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王占超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损失由被告王占超赔付。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280620元,按2018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年计算20年,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不认可,认为肇事司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项目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六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被告王占超负有全部责任,应当给予六原告精神上的抚慰,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丧葬费35816.5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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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王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占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欢苓无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王占超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损失由被告王占超赔付。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280620元,按2018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年计算20年,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不认可,认为肇事司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项目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六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被告王占超负有全部责任,应当给予六原告精神上的抚慰,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丧葬费35816.5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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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王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占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欢苓无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王占超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损失由被告王占超赔付。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280620元,按2018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年计算20年,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不认可,认为肇事司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项目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六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被告王占超负有全部责任,应当给予六原告精神上的抚慰,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丧葬费35816.5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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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王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占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欢苓无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王占超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损失由被告王占超赔付。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280620元,按2018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年计算20年,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不认可,认为肇事司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项目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六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被告王占超负有全部责任,应当给予六原告精神上的抚慰,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丧葬费35816.5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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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王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占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欢苓无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王占超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损失由被告王占超赔付。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280620元,按2018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年计算20年,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不认可,认为肇事司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项目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六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被告王占超负有全部责任,应当给予六原告精神上的抚慰,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丧葬费35816.5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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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田某某、绥中县诚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被告田某某倒车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田某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应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赵某某存在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赵某某存在过错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57329.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35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51524元(12881×20%×20),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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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田某某、绥中县诚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被告田某某倒车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田某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应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赵某某存在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赵某某存在过错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57329.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35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51524元(12881×20%×20),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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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田某某、绥中县诚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被告田某某倒车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田某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应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赵某某存在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赵某某存在过错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57329.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35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51524元(12881×20%×20),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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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田某某、绥中县诚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被告田某某倒车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田某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应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赵某某存在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赵某某存在过错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57329.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35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51524元(12881×20%×20),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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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田某某、绥中县诚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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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被告田某某倒车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田某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应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赵某某存在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赵某某存在过错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57329.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35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51524元(12881×20%×20),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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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田某某、绥中县诚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被告田某某倒车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田某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应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赵某某存在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赵某某存在过错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57329.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35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51524元(12881×20%×20),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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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田某某、绥中县诚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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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被告田某某倒车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田某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应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赵某某存在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赵某某存在过错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57329.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35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51524元(12881×20%×20),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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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田某某、绥中县诚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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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被告田某某倒车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田某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应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赵某某存在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赵某某存在过错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57329.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35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51524元(12881×20%×20),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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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田某某、绥中县诚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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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被告田某某倒车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田某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应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赵某某存在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赵某某存在过错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57329.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35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51524元(12881×20%×20),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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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田某某、绥中县诚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被告田某某倒车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田某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应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赵某某存在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赵某某存在过错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57329.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35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51524元(12881×20%×20),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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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田某某、绥中县诚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确了被告田某某倒车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田某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应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无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赵某某存在过错,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赵某某存在过错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57329.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100×35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51524元(12881×20%×20),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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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公正,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为保险事故。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刘某予以赔偿。关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被告刘某肇事逃逸为由要求免除其全部责任的辩解意见,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而且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条款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本案中被告刘某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没有给保险公司造成新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交通费1800元,原告提供的票据虽不规范,但与原告治疗情况相符,且支付的金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定。误工费,原告有固定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本院予以认定,标准以每月3500元计算为宜,误工期间从受伤之日即2017年7月31日起到伤残评定前一日即2018年8月2日止,共计367天,误工费共计428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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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合同及郭立辰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涉及冀F74L47号小型普通客车商业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的F74L4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及财产的损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银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芳军无责任,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丧葬费28493元,死亡赔偿金238380元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此款原告已支付王芳军家属,被告应依据保险合同应赔偿原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王银生系酒后驾车拒赔,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投保提示》等相关证据,应视为被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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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海苹与被告尹某、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尹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海苹无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尹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江海苹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江海苹与被告尹某双方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江海苹的各项损失医疗费86948.72元,救护车费3220元,护工费4250元,鉴定费4550元均有相关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其它交通费540元根据原告就医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考虑,本院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按100元计算,共计4400元(100元×44天)。原告主张二次手术费15000元及残疾赔偿金有司法鉴定书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残疾赔偿金标准参照2017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919元计算,共计11442元(11919元×8年×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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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张某仿、韩某某、韩某情与被告韩某龙、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韩某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东民无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韩某龙驾驶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孙某某、张某仿、韩某某、韩某情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韩某龙负担。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辩称被告韩某龙系酒后驾车商业险不予赔偿,因该肇事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韩占房且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孙某某、张某仿、韩某某、韩某情的各项损失存尸费6900元,运尸费1200元已实际发生且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认定。丧葬费参照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56987元计算为28493元(56987元÷12个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参照上述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1919元计算为238380元(11919元×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上述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798元计算,被抚养人为数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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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责任比例本院依法确定为原告魏某某负70%的责任,被告郭某某负担30%的责任。因被告郭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魏某某的各项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负担,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的责任比例承担。原告魏某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69716元,救护车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公估费770元均有相关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其它交通费1350元票据不规范,根据原告就医情况合理性及必要性考虑,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为宜。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按100元计算,共计3400元(100元×34天)。原告主张误工费有高碑店市张六庄乡人民政府证明及本院对该乡调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误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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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江波与被告董雪某、中国人保大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2012)第1103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徐江波和被告董雪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董雪某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原告和被告董雪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因被告董雪某的京N×××××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保大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大兴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依照被告董雪某承担的责任比例赔付,其已赔付的金额应予以扣除。关于原告本次诉求的各项损失,医疗费4365.02元、护理费200元、住宿费235元、鉴定费2071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次手术费9000元有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原告实际住院时间3天及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即应认定150元(50元×3天),误工费应按原告系有固定收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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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邓红山、都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2013)雄民初字第3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原告程某某无过错,被告邓红山负全部民事责任,被告都某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内予以赔付。对前期已赔付的金额应予扣除。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伤残赔偿金一项被告都某保险公司对雄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3)医鉴字第0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有异议,但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书,本院认为应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对原告提交的雄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3)医鉴字第0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16162元系参照原告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及本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8081元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4000元,误工费一项原告主张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其持续误工的相关证据,且本院(2013)雄民初字第3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作出相关确认,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交通费一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及必要性,本院对此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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