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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坤、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被告王坤的驾驶证、王某某的行驶证、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可以确认该交通事故为保险事故,王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某某据此,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主张其损失首先由被告大地财险滦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大地财险滦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9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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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王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占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欢苓无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王占超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损失由被告王占超赔付。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280620元,按2018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年计算20年,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不认可,认为肇事司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项目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六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被告王占超负有全部责任,应当给予六原告精神上的抚慰,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丧葬费35816.5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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