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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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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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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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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乙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彭某乙酌定不起诉。建议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对其做相应行政处罚,解除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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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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