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建议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对凌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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