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其谅解,双方已和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双方已和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双方已和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