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2.59亩,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植被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涉案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何某某在案发前后两次积极补植复绿、恢复原状,被毁坏的林地植被处于恢复中,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