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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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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唐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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