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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银元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都来源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兰京,原告提交的是对兰京的电话录音,被告提交的是对兰京的一份谈话笔录。涉及兰京的该两份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存在矛盾之处,且兰京没有出庭接受双方质询,因此本院对原告及被告提交的证据3,均不采信。经过庭审本院能够确认以下事实:一、朱银元于2005年11月1日起到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岗位为办公室驾驶员。2009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朱银元仍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从2009年1月开始为朱银元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朱银元在2014年8月4日,为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白安陵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20号)]中的当事人白安陵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过程中,为白安陵办理保全担保事宜及为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使白安陵的诉讼保全得到法院支持,2016年2月24日,被告以朱银元“以诉讼保全担保代理人身份介入我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经核查属实,已构成违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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