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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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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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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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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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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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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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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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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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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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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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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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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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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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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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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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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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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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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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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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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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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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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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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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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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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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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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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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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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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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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乐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乐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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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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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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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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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陈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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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因工友、同事之间纠纷引发,聂某某在案发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且聂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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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刑事和解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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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因要求进入施工区散步与**小镇项目部值班人彭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将彭某某推倒,造成彭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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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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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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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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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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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因工友、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章某某在案发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且章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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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曾某甲主动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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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鉴于聂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且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不需要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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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刑事和解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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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犯罪已经过五年,且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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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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