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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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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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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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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汪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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