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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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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甲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甲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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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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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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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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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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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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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赔偿和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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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甲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其已获得对方谅解,成某甲在本案中亦被对方殴打致伤,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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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案发后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因本案被害人对引发案件具有一定过错,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责令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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