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重伤,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真诚悔罪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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