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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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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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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系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予以变卖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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