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杭州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仅实施了正常的业务行为,隆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徐某某实施了非法获取、出售公民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