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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诈骗案)_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诈骗案)_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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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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