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节恶劣”的规定,许某甲参与拦截车辆一次,其行为没有达到多次的程度,许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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