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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索某某危险驾驶案)_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始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侦查部门从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处扣押的肇事车辆,待案件不起诉宣布后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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