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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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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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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罪)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罪)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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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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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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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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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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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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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罗某某)(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罗某某)(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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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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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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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戴某某)(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戴某某)(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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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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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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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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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莫倩婷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有过错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倩婷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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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本案系因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黄某某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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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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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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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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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达成和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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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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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罪)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其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刑事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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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系初犯、偶犯、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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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达成和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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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彭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本案系邻里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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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向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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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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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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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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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达成和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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