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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