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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