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 杨宝英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1)董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2)案发后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人民币11000 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董某某的相关法律责任。3)本案系村民因琐事引发的矛盾纠纷所致,董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不起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杨宝英 书 记 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取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邓李珊 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2.案发后,陈某甲胞兄陈某乙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明确表示不再追究陈某甲的法律责任;3.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4.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所致,事出有因,陈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不起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