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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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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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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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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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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完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完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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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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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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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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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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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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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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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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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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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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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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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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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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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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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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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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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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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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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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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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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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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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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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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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