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觉出具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设置猎夹是为了防范野生动物破坏庄稼,且其猎捕的野生动物仅为一只三有野生动物,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经到安某某户籍地、居住**,安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 综合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且捕捉到的画眉鸟已放飞自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伙同冯某某、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采取禁用的方法狩猎野生麻雀30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三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猎捕的野生动物已放生,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冯某某、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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