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吴某甲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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