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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罗长安)(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罗长安)(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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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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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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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罗海福)(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罗海福)(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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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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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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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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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驾驶推土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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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小某)(公开版)_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民事已调解,被害人家属已谅解,且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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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车辆,因操作失误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陕西省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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