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某某村违反三原县委办公室《关于三原县村干部补贴标准及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三办法[2010]52号)、三原县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规范村干部补贴的实施意见》(三组[2015]216号)文件精神,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使用村集体资金,超出文件规定标准发放干部补贴44193元,属职务侵占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新兴镇因财政资金紧张,未制定村干部以外其他干部补贴政策,某某村“三委会”研究使用村集体资金为其他村干部发放补贴,虽该事项未经公示、未予备案,未履行县委文件规定的程序,但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原县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规范村干部补贴的实施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在案发后已退还侵占资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杨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在案发后已退还侵占资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杨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在案发后已退还侵占资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杨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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