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社民)(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的上述行为,在2019年12月1日之前,依照旧《药品管理法》第48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现因《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修改,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删除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而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依假药论”的规定,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庞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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