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某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某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某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愿意按林业局处罚补种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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