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已经将拖欠的劳动报酬予以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将被拖欠的员工工资支付完毕并取得了谅解,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但其在刑事立案后及时支付报酬,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及时支付了所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并取得工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了劳动者报酬,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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