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彭某甲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因其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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