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道建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出借的本金及利息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向原告借款338万元,其中38万元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形成的,被告湖北凯笛远洋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前期利率超过年利率24%,因此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为338万元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月利率1%及3%,月利率1%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借款月利率1%予以支持,对月利率3%中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湖北凯笛远洋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借款人湖北凯笛远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虽然变更名称为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但它们仍属同一民事主体,公司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变更后的公司即被告湖北凯笛远洋公司承担原公司债务,且该借条经被告湖北凯笛远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建签字确认并加盖原公司公章 ...

阅读更多...

(2017)鄂0804民初243号之一原告严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2017)鄂0804民初243号之一原告严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丁某某与水富杨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根据相关规定,诉请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为诉请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为合同履行地,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水富杨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水富杨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水富杨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有敏书记员:翟  爽

阅读更多...

李春彬与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春彬与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夏某某与广西元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繁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第一、原告与被告张繁荣间是否存在1,500,000元借贷合意;第二、若存在借贷合意,则原告实际出借的金额是多少;第三、原告可主张返还的本金及利息是多少;第四、被告元某新能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五、两被告所提出的原告对本案重复起诉,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能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为证明双方存在1,500,000元借贷合意,提供落款时间为2009年12月22日的《借款》予以证明,两被告则辩称不存在借贷合意,该《借款》系拼接形成。尽管在(2014)长民一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