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7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谭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一款(四)、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赃款已经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猛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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