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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刘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原审法院确定黄某某的护理期限为20年,该期限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且黄某某在起诉时年仅52岁,加上20年的护理时间,黄某某的年龄也并未超过湖北省的人均寿命,原审认定20年的护理期限,并无不当。太平洋财保珠海中心支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无证据证明黄某某的健康状况不宜适用20年的护理期限,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黄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自2010年12月起在沙洋县十里民生建材有限公司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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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沙洋县远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保险合同来看,保险公司已将涉案免责条款用黑体字进行了标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确认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远达公司进行了提示。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免责条款中的“有效资格证书”理解,存有重大分歧。保险公司认为“有效资格证书”是指从业资格证,而远达公司、王冬冬、郭某某认为是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资格证书”是指何种证件,是否就是从业资格证,已成为涉案免责条款的核心内容,保险公司应就此核心内容已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说明承担举证责任。但从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投保单投保人的声明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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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权诉喻某某、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为被告电信工程公司所有,被告喻某某系受该公司邀请无偿帮工驾驶该车,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喻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被告喻某某和被告电信工程公司对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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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华诉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某驾驶本人的“三菱”牌两轮摩托车将原告撞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故被告唐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唐某某驾驶的“三菱”牌两轮摩托车在被告财保沙洋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由被告财保沙洋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部分,再由被告财保沙洋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约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的,由被告唐某某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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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永明诉张金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董永明、被告张金某对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分别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张金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作为侵权人应依法按责对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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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刘某某等与荆州市荆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财保沙市支公司是否应在鄂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鄂D×××××号重型普通全挂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财保沙市支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由财保沙市支公司在其为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各方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荆港公司二审中提交了肇事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原件,财保沙市支公司亦认可涉案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的特约保险,据此说明双方建立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因荆港公司提供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背面未附格式条款,财保沙市支公司亦无证据证实其在投保时已将该格式条款交予荆港公司并同时说明了合同的内容,故对财保沙市支公司答辩称其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因荆港公司为本案肇事车辆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保沙市支公司未就该责任保险的免责内容向荆港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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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某、全某、肖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是否应当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3、是否应当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精神,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张某、全某、肖某已举证证明全某某和肖某某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因此,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全某某和肖某某经常居住地为北京,经查,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738元,高于同年度湖北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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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某、全某、肖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是否应当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3、是否应当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精神,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张某、全某、肖某已举证证明全某某和肖某某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因此,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全某某和肖某某经常居住地为北京,经查,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738元,高于同年度湖北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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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某、全某、肖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是否应当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3、是否应当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精神,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张某、全某、肖某已举证证明全某某和肖某某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因此,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全某某和肖某某经常居住地为北京,经查,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738元,高于同年度湖北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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