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士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行为,但鉴于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只是居间介绍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且属于初犯,本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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