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拍卖过程中,收受其他竞拍人员给予的财物,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亦不构成其他犯罪,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5万元人民币暂存西乡县公安局,行政机关对其作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的决定后再行处置。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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