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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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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金某甲何非(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潘宁(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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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崔某某马岗岭(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康某徐晓云(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张松岩(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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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谭某甲、段某甲、谭某乙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谭某甲段某甲谭某乙吴某乙刘某某(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王某(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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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农民,2011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某,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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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谢某熊某乙熊某丙郭某某宋玉堂(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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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邓某某胡某(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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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樊某某、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樊某某屈某某席某某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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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邢某某王春科(陕西荆山源律师事务所)郑某金万利(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杨某魏俊江(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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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4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 书记员: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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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林市金帝KTV员工。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父亲。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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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在侦查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保护国家林地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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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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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纪文辉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数额较小的辩护意见,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但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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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北安市人。2013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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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数额达1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侦查、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孙柏认为,被告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只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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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确保安全且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救治被害人,并且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候,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武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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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奚小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小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确保安全且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奚小某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奚小某在案发后能够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的处理,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奚小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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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艾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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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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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X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卷内材料证实,被告人吴XX案发后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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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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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丹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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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丹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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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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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桑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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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亢某甲、亢某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赵海琴审判员:吴刚审判员:王萍 书记员:孙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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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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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秦小娥 书记员: 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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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白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刑初字第00045号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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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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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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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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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之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对民事部分赔偿积极,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二款、第七十三条  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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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冯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冯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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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中厚无证驾驶附带民事被告人敖某某三轮摩托车运载村民回家,造成一人死亡、七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敖某某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其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敖某甲,没有对其所有的车辆妥善管理,致使被告人敖某某多次无证驾驶该车辆,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20%为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诉请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其住院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用,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六条  、第十五条  一款(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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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海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高海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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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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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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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x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刘xx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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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鹏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雨天超速行驶,致车辆在制动过程中失控,驶入相对方向车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其在事故发生后,委托他人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在现场等待抓捕无抗拒行为,有自首情节。经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停车报警、保护现场、配合调查、积极抢救伤员是其法定义务,被告人辩解其有委托他人报警行为,但无证据显示其有该行为,其虽有委托他人呼叫救护车、积极抢救伤员的行为,但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能协助车主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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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轿车在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与他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以及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均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经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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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检察院诉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场等候,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于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在附带民事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额内承担赔偿11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2000元的请求,因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不出财产损失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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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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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协助救护人员救治伤员,无抗拒抓捕行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董某某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董某某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对其宣告缓刑。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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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三、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根贤 审 判 员  李 刚 代理审判员  李鹏程 书记员:李世飞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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