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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非法占用农地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不起诉人范某甲作为公司时任法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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